肖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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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管辖权异议,原告抹不去的“痛”

来源:肖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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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我代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如下:原告将自有房屋进行出租,然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却耍起无赖,拒绝搬出房屋。原告只好委托我代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承租人立即搬离及交还房屋,并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经济损失。审判法官在给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遂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开庭时间待定。在我和法官的积极沟通下,一审法官及时作出裁定驳回异议并送达给被告,但被告并不罢休,继续提起上诉,期间我虽紧密跟踪和督促,但直到2个多月后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原告对此非常不理解,认为我办案不“深入”、不“用心”,着实让我受了“内伤”,有苦说不出。庭审时,被告认可和原告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认可租赁期限届满,但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上被告处加盖的印章虚假,要求进行鉴定,意图将耍赖进行到底。庭审后,审判法官告诉被告,“这个案件事实清楚,你也自认了,这个案件立案后,就提起管辖权异议,法律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则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我们法院审判完全合法,后来你又提起上诉,你这样拖延诉讼也不能解决问题,作为生意人,还是要讲究诚信。”被告一时哑然。后来法官告诉我,他们法院每年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很多,100个案件100个都会被裁定驳回,大多还会提起上诉,虽然知道被告是为了拖诉,但法律赋予了他这项权利,也只能依法作出裁定,实属无奈之举。在很多案件中,法官认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应该处罚,但考虑到法律对滥用行为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不足,所以对滥用行为并未进行处罚。

近日,针对处罚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突然传来“好消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书,认为“被告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同时考虑当事人悔过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处罚”,对被告罚款2000元。该被告已于2017731日缴纳了罚款。对于该院的决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不做评判。但该院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进行了处罚,确实比较罕见,是一种突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当事人本应持“善良之心”行使该项权利,但是现在看来,似乎已经事与愿违,大多数被告,不管有没有理,都会先提个管辖权异议,利用管辖权异议拖诉已经泛滥并呈逐年增长趋势。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统计结果显示,自2013年以来审结的89件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因异议理由不成立被驳回的案件有87件,占97.75%842件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中,裁定维持了一审驳回裁定的案件有839件,占99.6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曾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过更加深入的调研:该审判庭2011年度共受理一审案件388件,其中有306件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占受理案件的78.9%,一审全部被裁定驳回,裁驳率100%,有218件提起上诉,上诉率为71.2%,二审全部维持原裁定。2012年度共受理一审案件366件,其中有294件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占受理案件的80.3%,一审全部被裁定驳回,裁驳率100%,有236件提起上诉,上诉率为80.3%,二审全部维持原裁定。2013年度共受理一审案件69件,其中有58件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占受理案件的84%,一审全部被裁定驳回,裁驳率100%,有30件提起上诉,上诉率为83.3%,二审全部维持原裁定。从处理这些管辖权异议案件用时上来看,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到二审裁定完这个过程,最长用时为121天,最短用时为56天,平均用时为82天。

为什么被告们明知提起管辖权异议会被驳回,还要提起甚至不惜上诉呢?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点:1、提起异议成本极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2、管辖权异议整个程序全部走完耗时长,被告可以以时间换空间,争取更多机会,变被动为主动。3、间接促使原告疏通关系,多支付成本,触碰法律红线,得不偿失。4、很多被告根本不知道管辖权异议的“好处”,在自己律师普法后积极使用。5、让原告对自己律师不满,造成内讧,趁机得渔人之利。6、道德层面的自我说服,提起管辖权异议有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无可厚非。

然而,滥用管辖权异议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1、导致诉讼进程缓慢,原告迁怒于律师和法官,损害法律秩序。2、原告认为是恶法,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3、增生以权谋私的腐败空间。4、两级法院都要作出书面裁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5、使管辖权异议沦为拖诉工具。

“菜刀能杀人,就不让用菜刀”,因存在弊端就全盘否定的做法不可取。但一味地只注重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放任现存的问题,任由其自由发展,同样不可取。滥用管辖权异议现今已经严重背离立法初衷,法官、律师们多年前就提出要完善,但时至今日,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立法者应引起足够重视,及时进行矫正,以适应新时期诉讼程序的需要。我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1、对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一审法院可直接不予受理。2、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合法的管辖地,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地的案件,采取一裁仲裁原则,申请人无权再提起上诉。3、对复杂、疑难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应明确准许申请人上诉。4、建立高效的管辖权案件资料流转通道,缩短上诉移送资料时间。5、提高管辖权异议申请费用标准,是否可以按照诉讼标的收费,异议不成立的,不予退还。6、缩短裁定及上诉时间,一审、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3日为宜,提起上诉时间为5日。7、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对恶意管辖权异议提起者进行训诫甚至罚款。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滥用管辖权异议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背离实现程序正义的初衷。法律应让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一决高下”,这才是法律应有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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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辉
  • 执业律所: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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