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根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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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某科技公司诉深圳某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商行如何应诉

来源:林根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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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合法拥有第九类商标,使用商品包括闪存盘、存储卡、闪存卡等,且商标至今处于有效期内。被告深圳某电子商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淘宝网店销售带有涉案注册商标的闪存盘(U盘),且在店铺宣传、商品详情页面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

        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阿里巴巴”网站上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证据保全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主张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近二万元。

律师支招:

        这种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的确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合法商标,并已在某公证处将商家网上销售的侵权事实予以保全公证,证据较为充分,法院一般予以认定,商家未对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进行审核,对于所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未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该行为已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家在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后,一可能会找对方协商,赔偿息事,二选择不予理会,任由法院判决,缺席审判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事实上,商标权人诉求少则数万元,多则近百万,诉求一定会得到支持吗?答案是不会,诸多案例告诉我们,在侵权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情况下,往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法官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一般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林律师建议如果收到某商标侵权案件的应诉材料,先不要着急担心,收集销售额、相应的进货合同、进货清单、发票等证据材料委托律师积极应诉,销售额较小、有合法货物来源等情况下争取举证答辩,减少赔偿数额。

以上内容由林根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根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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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根婷
  • 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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