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科技公司诉深圳某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商行如何应诉
案情:
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阿里巴巴”网站上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支招:
商家在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后,一可能会找对方协商,赔偿息事,二选择不予理会,任由法院判决,缺席审判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事实上,商标权人诉求少则数万元,多则近百万,诉求一定会得到支持吗?答案是不会,诸多案例告诉我们,在侵权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情况下,往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法官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一般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林律师建议如果收到某商标侵权案件的应诉材料,先不要着急担心,收集销售额、相应的进货合同、进货清单、发票等证据材料委托律师积极应诉,销售额较小、有合法货物来源等情况下争取举证答辩,减少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