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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有义务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来源:杨鑫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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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有义务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在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房开商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多有争议:购房者认为,没有在约定期间取得房产证责任在于开发商,开发商应承担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而开发商则认为,开发商只是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将有关办理房产证的属于开发商提供的材料报送至房管所即完成了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应由购房者自行承担办理产权证的主要义务,即只要开发商按时报送完材料即没有任何责任了。

    事实上,开发商的辩解并不成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产证的材料报送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开发商应当负责给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产证。据此,给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提交属开发商需报送的相关材料仅是其中一部分。主动提示买受人办产权证,向买受人收集相关办理产权证所需材料并提交到产权登记部门亦属于开发商的义务。若因此导致商品房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承担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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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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