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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来源:黄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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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此外,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女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五)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六)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一)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三)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四)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六)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七)子女随外祖母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八)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九)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方当事人,在涉及有关子女抚养权的调查取证过程,容易遗漏和忽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失去了孩子抚养权。因此,当您面临子女抚养权相关纠纷时,建议您还是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助一定能更及时更有效的获取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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