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传统意义上的“温室大棚”与前一阶段被重点整治的“大棚房”相差甚远。温室大棚是指政府通过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使得农民花较少的投资在大棚内种植农作物,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大棚房”是指借用农业大棚的名义,占用耕地或者在耕地上建设私人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房等非农业设施。那么,大棚房遭到拆除时会得到补偿吗?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又发布了怎样的新规定?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带来解读。

【“大棚房”为何遭到行政机关治理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上述法律规定将土地大致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并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而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往往要跟土地用途挂钩,土地上房屋、设施的用途,应当与土地性质相适应。

在农用地上,除了一般的农业生产,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农业经营。那些被行政机关治理并强制拆除的“大棚房”,主要是指在农用地上建设的非农业设施。

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曾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明确了违法的“大棚房”的典型表现形式: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故此,大棚房的实质是违法用地类违建,理应被依法予以拆除。

【“大棚房”遇拆除可以得到补偿吗?】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该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此可见,没有经过审批私自在农田耕地上建设“大棚房”是违法的。破坏农田耕地,可能导致土地退化,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予以拆除。通常情况下很难拿到补偿。

【设施农业用地如何理解?】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通知》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通知》还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据此,农业设施建设从性质上完全不同于住宅、别墅、“农业观光园”等非农建设,其与“大棚房”也有明显的区分界限。

特别需要广大农民朋友注意的是,设施农业用地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备案报批手续,而绝非可以随意占用耕地。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法律就土地的用途以及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您家的房子是否属于需要拆除的大棚房,应当经过严格调查认定。广大农民朋友如果不清楚自己家的看护房等农业附属设施是否属于违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使自身权益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