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旧城区改建项目,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关乎被征收人重大利益的事项,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实际补偿安置利益,就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也能够体现政府决策的公开性、透明性。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情形,却并未就听证会如何举行作出详细规定。本文,在明律师韩海祥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帮助大家更好的把握这一维权的重要程序。


我们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一些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规定(《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等),来看一下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如何举行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结合以上规定,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应按照以下程序举行:


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工作人员等事项进行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如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次房屋征收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3.举行听证会,提交相关证据、事实理由;


4.房屋征收部门陈述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5.被征收人中的听证代表提出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可出席听证会并代为发表意见;


6.最后陈述:各方陈述观点及发表补充意见;


7.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被征收人及其听证代表、有关政府部门、公众代表等各方发表的意见和理由;实践中听证笔录、签字作假等现象必须杜绝。


8.在听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虽然目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就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但作为征收主体的县一级人民政府也能够且应该参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一些地方性规定按程序举行听证会,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听证权利落到实处,尤其是要确保其知情权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广大被征收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积极主动申请召开听证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促成对补偿方案的实质性修改,避免奖励金等政策性安排给依法维权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为自己争取公平合理补偿的一个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