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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犯罪思考

来源:孔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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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犯罪思考
关键词:家庭 家庭暴力  女性犯罪  审判  预防

 

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的,形形色色的家庭里也发生着形形色色的故事。夫妻恩爱,家庭和睦自是令人羡慕的,但是家庭暴力在众多的家庭生活中的出现也不是最近才有的事。根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9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85%以上是女性。面对家庭暴力,也有不少女性走上了犯罪道路,根据辽宁省女性犯罪的情况统计,50%以上的女性犯罪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辽宁女子监狱1000多名女犯中有100多名是因杀夫而入狱的。辽西一个县级法院审理的98起刑事伤害案件里属于家庭暴力的就有33起,仅铁岭县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7起因妻子不堪虐待而杀死丈夫的的案件。1如果不及时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会有更多的问题比如以暴抗暴,社会不稳定等等. 去年发生的“花玉芬碎尸案”更是让人惊醒,不得不思考一下这一社会问题。本文将从家庭暴力下的女性犯罪方面来探讨一下这一社会问题。

. 家庭暴力

关于家庭暴力这个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顾名思义“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根据<<法律文书大词典>>上解释“家庭”指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组成亲属间的社会生活单位。<<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是: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捆绑、禁闭等暴力活动。先比较为人们所接受的概念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直接作用于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发生于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中的行为。1993年,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施暴的宣言>>中,把针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任何基于性别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妇女身体、性、精神伤害或痛苦的暴力行为,其中包括这种行为的威胁,对自由的压制或任意的剥夺,无论它们是发生在公共生活中还是发生在私人生活中”

家庭暴力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主体是家庭成员,而且还主要是家庭成员中的强者,受害者一般是弱者,比如女性相对于男性是弱者,老人和小孩相对于年轻人是弱者.其次在手段上主要是殴打、罚跪、捆绑等体罚,但是也有许多表现在精神方面如羞辱,恐吓,威胁,以及长时间的漫骂等.但是,无论是肉体还是心理或精神上的折磨都可以构成家庭暴力的.还有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所是在私人场所,一般是发生在家里, 其他人是不容易介入的.这种隐蔽性也是与传统观念相关的,比如妇女在我国较长的封建年代里地位不高,总是受歧视,比如,妻子如衣服,男子三妻四妾之类的旧观念等.况且自古就有 清官难断家务事”,也就是因为其发生私人生活领域.

列夫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因此,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许多被告人文化素质不高,还有一部分被告人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这样的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或其它落后地区。由于修养不高,被告人在家里总以武力来解决纠纷,而不是用道理或亲情来感化人。当然家庭暴力也存在于高文化层次中,比如著名的足球明星王超的家庭暴力案。其次,法律思想淡薄,传统观念作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许多家庭成员不仅是文盲还是法盲,根本不懂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丈夫殴打妻子,媳妇受虐待,侮辱公婆等现象时有发生,被害人常以“家丑不可扬”“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忍气吞声,结果会造成让人意想不到的后果。还有许多地区“重男轻女”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以及许多受害妇女又有一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使许多妇女不会用法律武器如离婚等途径来解决家庭纠纷。再次,道德伦理水准下降,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华民族一向弘扬尊老爱幼,互相忠诚的家庭美德,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成员不注重道德修养,不顾及别人的感受,只是发泄自己的不满。原有的家庭道德也受到了外来因素的冲击,使家庭也产生了信任危机,如拜金主义思想等都妨碍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另外,国家在这方面的参与程度不够也是一个问题,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法制宣传程度不够,法律的社会化程度不够,致使“禁止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犯罪”在许多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只是一句空话、一纸空文。而许多的基层组织也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片面的强调家庭的和谐,而忽视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的伤害。

 

. 家庭暴力下的女性犯罪

 

女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女性实施的犯罪,是相对于男性犯罪而言的.在历史上由于女性占人口数量少,而且传统上都认为女性是弱者,攻击性较弱.但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女性的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到二战后,开始把女性犯罪作为独立的研究领域来研究了.(2)据统计,女性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占全部女性犯罪的45%-50%左右,暴力犯罪(凶杀和伤害)约占20%左右.(3)女性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家庭暴力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女性是家庭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在家庭生活中容易受伤害,长期如此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容易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而构成犯罪。据《扬子晚报》报道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2000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成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悉,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危及社会安危的恶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在问卷中,50%的受虐女性曾迫切地希望离婚,但却没有如愿。有23.6%的受虐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15.61%采取不答理或虽然答理但却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同时女性与男性相比,女性情绪稳定性较差,意志较薄弱,大多数女性杀人、伤人的犯罪都缘于一时的感情用事。许多女性暴力犯罪都有一个缓慢的积淀过程,动因往往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因而犯罪对象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婚外恋的情况时,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的人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来表达悲愤或憎恨之情,从而构成犯罪。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统计,自去年4月起,中心接到的家庭暴力求助电话数量直线上升。截至今年3月,求助电话已占法律咨询电话的36.92%,为1992年热线刚开通时的37倍。其中,丈夫殴打妻子的超过半数。据一项调查显示,70%的女性犯罪者都曾在犯罪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萌生出以暴制暴和报复社会的心理。4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除了报复性犯罪,也有女性选择了逃避的方式如逃离家庭,但是由于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没有生活能力而走向了堕落的道路,比如一部分女性走上了卖淫罪或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由于家庭暴力的存在导致了家庭/婚姻结构的残缺和功能的不全,从而也导致了家庭亲和力的不足,使得有16.45%的父母/丈夫或支持或强迫或不管不问女儿/妻子从事商业性性服务。在王金玲教授的调查对象中,大多数人感到家庭生活少乐趣,缺温暖。如此结果导致了许多人不得不或必然到家庭之外去寻找乐趣,寻找温情,从而陷入与异性的性交易中。5

 

. 家暴下对女犯的审判

 

当然在家庭暴力中也有一部分是妇女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施暴,如婆媳关系不好对老人的虐待或遗弃而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以及对老公和孩子的施暴而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对于这样的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依法进行审判。我们下面着重讨论女性作为受害者来讨论以下家暴导致的女性犯罪者的审判。

首先应该明确,家庭暴力下的女性在对施暴者反抗时而造成的施暴者的伤害不是犯罪而只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家庭暴力中,不法侵害人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虽然是属于同一家庭,但是,任何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存在着限度条件。除了对一些极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即便是造成不法伤害人伤亡也不负责的无过当防卫权外。我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过当防卫的女性应当适用这一条款。

但是实际事实是,许多女性犯罪大多是在受害后或长期受到伤害后而实施报复构成犯罪。在实施暴力之前和之后实施的对抗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之时或不法侵害之后所采取的所谓的“防卫”是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而这种“防卫”是属于不法行为的,这种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型女性的审判,笔者认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写这篇文章的原因。一方面,这种家庭暴力下的女性犯罪中女性本身也是受害者,是对暴行的极限反抗,所以她们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另一方面,这些女性也是由于社会重视不够,又由于自己思想或文化所限而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如离婚等方式来摆脱受害。其次如果她们被判以严刑,会造成家庭更大的悲剧。失去父母照料的孩子很有可能成为问题少年,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2003115,刘拴霞案发后,在审判过程中,“受虐妇女综合征”——在刘拴霞案中被提出。“受虐妇女综合征”是指妇女在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后产生的恐惧、憎恨、无助等特殊的心理以及行为模式。依据这一理论,现已有许多国家将受虐妇女在极度恐惧下杀死施暴人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国外许多以暴抗暴的受虐妇女也因此得以无罪释放。6

另外,还有一部分女性由于家庭暴力的影响,如农村的“换亲”,以及被拐卖的妇女被卖后在家庭生活中不幸福而外逃后,又结婚从而在法律上构成重婚罪,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主要是这些人当时对未来等缺乏期待可能性,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

 

四 。从预防家庭暴力来减少女性犯罪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又是社会成员,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它的产生也有许多的社会原因,由于家庭琐碎暴力的是一主要原因,因此本文主张要从预防家庭暴力来减少女性犯罪。

由于家庭暴力存在于各个文化层次的家庭中,只是受过较好教育的夫妇,往往不愿意将这个问题公之于众罢了,农村中的家庭暴力要比城市里的家庭暴力多得多。妇女要想保护好自己,首要的是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取得经济上的独立,工作能力得到社会的认可,自信心就足了,在家庭中就不会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女性也就不会过分的依赖家庭,这样便于防止家庭暴力.

防止家庭暴力一方面要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与家庭暴力作坚决的斗争的同时要提高男性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尊重妇女,爱护妇女。另一方面,女性懂法之后也不会轻易的感情用事而以身试法而走上犯罪道路.

从法律方面来说,虽然我国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防止家庭暴力法,不过许多法学界一直要求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相信不久就会出台的。这样对于防止家庭暴力更容易有法可依了,同时对于救助受害者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家庭暴力的解决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刑法或者说是法律的力量来解决,而应该结合我国的特殊的传统首先从思想上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辅之以完善的法律,才能够真正的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注释:

(1). <<沉默的女性>>P174页河北人民出版社

(2). <<犯罪学教程>>主编  解玉敏  中国物价出版社p292.2001.1

(3). <<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p720

(4). 摘自news.eastday.com东方新闻网200264作者张颖

(5). 摘自 www.dzwww.com大众网记者韩晓露

(6). 摘自http://news.tom.com03年8月7日来源于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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