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阳律师

胡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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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胡朝阳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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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同时该条还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举债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夫妻双方应具有举债的合意;3、举债的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4、夫妻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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