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钱江律师

包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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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在借条空白处签名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来源:包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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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妹妹经姐姐介绍,向同村人借了10万元钱,在妹妹开具的借条上,姐姐也签了字,不过却签在了借条左下方的空白处。那么,这样的签字算是姐姐做了担保或也算借钱的一方吗?法院审理后给出的结果是不算。
  ■律师释法
  应明确借条中签字人具体身份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区别。但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姐姐应认定为何种身份呢?首先,姐姐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姐姐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而是在借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有与妹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姐姐接收了款项,因此不能认定姐姐为共同借款人。
  那么,姐姐不属于共同借款人却在借条上签了字,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保证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姐姐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正因为此,出借人要求姐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姐姐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既不属于共同债务人,也不属于保证人,应认为属于一种见证人的身份,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张小小的借条就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予以谨慎对待。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条上明确书写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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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包钱江
  • 执业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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