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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传不雅视频“仅自己可见”被民警抓获,是否构成犯罪?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03 浏览量:0


生活中很多朋友喜欢刷微博,发微博时有一个动态查看权限相信大家都知道,而前几天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男子发微博上传视频时查看权限设置成为了“仅自己可见”,却被民警直接找上了家门。




事发经过:

最近,云南某地的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男子在微博上上传了 4 段视频,时长都是在 10-20 分钟,后来民警把视频进行勘验,发现男子上传的都是不雅淫秽视频。虽然男子设置的是仅自己可见,但上传不到一分钟,浏览量就已经达到了 50 多次,随即,民警对他进行了调查。

通过技术手段,民警很快将男子锁定并且抓获。据男子供述,自己是因为手机内存不足了,所以把这几段视频传到了微博上,并且设置成仅自己可见,以为别人谁都看不到,想留着以后再看的。没想到,刚传上去没一会,民警就来敲门了。




男子说,看到民警来了家,自己都感到有些懵,自己上传的时候明明选的是近自己可见,怎么会被民警发现呢,对此,男子一阵苦恼。

最终,男子因传播淫秽视频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除以了5日的治安处罚拘留。

那么,这样处罚是否合理呢?

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闫小芹律师表示:




大家都知道,隐晦色情物品是否违法犯罪的区别方法是传播的这个行为。

而根据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按刑法第363条规定对负责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这样的处罚还是很合理的。




但这个哥们可能就很委屈了,因为他的本意也并不是传播色情物品,而是自己观看,但从现在这样一个网络时代来看,微博方面是存在问题的,可能大家都想问,为什么已经设置成“仅自己可见“了,还会被别人看到,对于这样的疑问,其实我们也存在。

但其实大家一想就明白,现在这样一个网络大数据时代,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容易触发犯罪。

信之源建议大家,私密内容尽量放在自己的离线硬盘中,使用网络工具需格外注意。

若大家有此类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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