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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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房屋转租的一点事

来源:田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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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详情

甲做为房东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是三年每年租金若干,一年一付,并且合同中明确写明同意乙转租房屋,不必在另外通知乙。 在租期地字一年以后,乙又与丙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将租来的房子又转租给了丙,租期为两年。

现在第三年的房租乙没有支付给甲,房东甲现在要起诉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把房子腾出来。

案件分析

本案当中,甲乙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乙丙之间是房屋转租关系;甲丙之间是房东与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乙转租房屋的权利是基于其和甲之间的租赁合同,当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之后,那么转租的权利自然而然的也就没有了,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就是无权处分的合同,如没有甲的同意,丙是无法再占有、使用该房屋,自然而然丙也应当腾出房屋。

如果本案中丙及代替乙向甲支付了拖欠的房屋,那么其就有充足的权利接着占有、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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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田宇
  • 执业律所: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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