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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坠楼自杀砸死两路人,应律师: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应红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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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坠楼自杀砸死两路人,律师: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大千世界可谓无奇不有,今天有个新闻上了热搜,说的是一个人跳楼了,刚好楼下有人路过,把路过的人砸死了,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躺枪吧,人家好不容易自杀一次结果还砸到别人了,今天我们具体给大家说说。

12月24日,重庆沙XX广场,一男子从高处坠落,并砸到2名女性路人。警方通报称,3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初步查明事件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31岁男子李某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

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名叫张某、霍某,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18岁就是成年人。18岁之后个人的责任就个人承担,这个责任主要说的就是法律责任当然,生命也是个人的,自己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自杀这个一般情况下也是允许的,前提是不要损害到别人的利益,就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这个新闻中这个人,自杀的时候砸死了路人,当然侵害了别人的权利,而且还是生命权,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跳楼砸死人,从法律上来说这叫过失致人死亡,为什么这么说呢,那是因为你应该能预料到下面会有人走路而不去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这在刑法上是犯罪要坐牢的当然,你要是找个原始森林无人区跳崖自杀,那要是砸死人了,那叫意外事件,那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我们一定想问了?难道这两个花季少女就白死了吗?不需要死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吗?

应律师指出:由于自杀者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上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行为虽然是自杀,但是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于一个成年的正常人来说,是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方面就不说了,人死了就无所谓判刑了那民事方面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死了就在他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父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也不排除,一些父母出于人道主义和愧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赔偿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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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应红源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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