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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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共有房屋抵押需要经夫妻双方同意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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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权认定问题,主要涉及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两个问题。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所涉抵押房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举债人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举债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与债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未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抵押合同无效。在抵押合同无效的前提下,继而应当审查债权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抵押权。关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依法参照上述对所有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解释第十六条将上述“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重大过失”进行细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本案中,债权人认可《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由举债人一人签字,亦认可《共同处置声明》中举债人配偶的名字系举债人代签,但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取得合法授权。上述声明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涉案抵押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然而,债权人并未采取审慎的措施取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提示:举债人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明知举债人配偶不知情的,其不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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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增洁
  • 执业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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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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