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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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要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超过36%的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一类新型案件。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将民间借贷实际支付的利息的年利率上限定为36%。该规定旨在遏制不法高利贷行为,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防范民间融资风险,保障民间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施行,借款人应当自2015年9月1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主张此类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2015年9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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