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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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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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456日向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起诉称:孙某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815日登记结婚,19946月生育女儿孙某甲。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某某于201210月、2013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现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孙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8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6月生育女儿孙某甲。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52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某某于201210月、2013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56日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孙某甲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本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本案中,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该期间很少接触。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规定。从孙某某的离婚决心来看,孙某某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一审、二审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可见其离婚决心。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孙某某与王某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

目前大部分法院在离婚案件上判决是比较慎重的,大部分情况下,一方没有特别明显的过错,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第一次是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大部分案件需要起诉两次法院才会判决离婚的,本案比较特殊,因前两次起诉离婚后原告均撤诉处理,因此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

事实上,婚姻是需要平衡的,双方也是势均力敌的状态。若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另一方需要好好衡量思考,是否能够挽回等情况,若是无法挽回,最终大部分都会离婚的,拖延时间并没有意义,不如效仿古人“一别两宽,各自欢喜”,给彼此都留下一份体面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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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薛增洁
  • 执业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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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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