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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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擅自转移法院保全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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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某些设备类的证据可能无法移动,保存于被告管理的地方如被告公司厂房等地方,原告无法保管,由被告保管。这种情况下因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将证据偷梁换柱或者丢失,导致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如何处理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以下观点:

【案情简介】

原告系“波状挡边输送带”发明专利等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起诉之前向青岛中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被告处的挡边输送带产品进行了保全,并存放于被告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到被告处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被告处保存的产品与查封时拍摄照片中显示的产品不同,导致无法对产品进行比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法院依法查封,未经法院准许不应擅自转移、买卖、毁损,被告私自转移证据的行为致使本案中技术比对无法进行,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四起案件共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被告擅自转移保全证据导致的举证责任转移的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是核心证据,当事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对于大型机器设备法院一般就地封存并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转移了被控侵权产品致使技术比对无法进行,法院直接认定其产品侵权,对于擅自转移、毁损保全证据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青岛中院民三庭)

综上,律师建议遇到类似事宜的当事人慎重考虑。不要随意转移或毁坏法院的证据,否则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采取积极应诉,咨询律师处理等方式能够更好的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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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增洁
  • 执业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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