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协议有效性及是否继续履行分析
一、现状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诸多发生,因债务人无法及时偿还债权人借款,诸多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以便将来得到清偿不至于损失钱财,在债务人逾期履行借款债务之后,与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物品等用于抵消借款债务,这种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二、以物抵债的定义
以物抵债的协议,在我国的《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实际上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通常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协议。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可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两者的法律效力、履行等情况相差较大。我们今天仅分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三、法律规定及法院判例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6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开发布了第 15批指导案例。其中的指导案例72号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若无相关法律禁止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防止违法高息合法化。
以上是以物抵债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虽有冲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说明,以物抵债协议在一定情况下是有效的,并且是可以履行的,但是期间涉及的法律风险较多,且证据也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立场进行分析判断。
四、律师建议
若是实践中债权人出现这种情况,因涉及法律规定较多,且案情均比较复杂,建议及时与律师沟通交流,确定以何种案由维权对自己更有利。及时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