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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宠物到底归谁?

来源:周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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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之前的文章已经涉及很多了。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家庭有条件养宠物的也越来越多,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这宠物到底归谁?先来看几个例子:
        一、陈某与李某结婚十年,未生育。婚后共同饲养一宠物狗,离婚时就宠物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另一方要求行使“探视权”。后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宠物归陈某所有,但李某可每星期二次在户外与宠物狗玩耍。
         二、周某与季某婚后共同饲养一宠物狗,后因季某婚外出轨,周某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判宠物狗归自己,季某不同意。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宠物狗归周某,但季某可在不妨碍周某正常生活情况下在户外“探视”宠物狗。
          三、钱某婚后出资购买一宠物狗,由其妻子王某负责日常打理。钱某长期工作在外,除负担宠物狗的费用外,基本不管宠物狗。后钱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钱某主张购买宠物狗与狗的日常费用由其出资,宠物狗应归其所有,王某则辩称狗的照料主要由其负责,应当归自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最后将狗判给王某,但需补偿一部分费用给钱某。

          在涉及宠物分割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主张归属问题时都很自然地把狗看成“人”,因为他们认为与狗产生感情了,在分割的时候也应该拟人化地对待,把狗的归属问题看成是对狗的抚养权问题,甚至另一方还提出探视权的问题。虽然我们能理解当事人在多年与狗的相处问题上与狗产生了感情,就如同自己的子女一样,但是我们需要看清问题的实质,狗并非人,不具有人身性,狗只是物,属于夫妻财产中的一种财产。但是我们对财产的分割原则不能直接适用宠物,毕竟这种财产是一种有感情的财产,在分割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况。以调解结案的情况能妥善解决这类问题,但如果调解失败,需要法官来判,那么如何来判呢?笔者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认为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待宠物的行为来查明哪一方更适合养宠物。比如一方出于报复要求强行将宠物判给自己,而该方平时很少打理宠物,不了解宠物的习性、喜好、甚至还有虐宠的行为,那么不易判给该方。
            2、不能简单地按谁出资多就判给谁,也不宜通过变卖的方式来解决。
            3、宠物探视问题不宜出现在判决中,可就探视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
            4、经查明双方均适合养宠物,可采用竞价的方式决定归属。
            5、判得宠物的一方,应结合另一方在宠物身上的投入,做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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