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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取证是一门技术活

来源:周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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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是因为一方有婚外情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都涉及到取证的问题。由于当事人对婚姻法的不熟悉,感觉只要捉奸在床,就可以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能获得大部分,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事实上,过错赔偿要做到“赔当其过”(出自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调研时讲话)。虽然如此,但是大量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获得另一方出轨的证明,不惜代价,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证据。甚至有当事人将聘请专业侦探公司的调查费用也作为诉讼请求写进了离婚起诉书中。不过,法院的判例并没有支持这笔费用,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因为一方过错的损失,而是自己取证的费用,于法无据。那么,所谓的捉奸取证到底行不行?捉奸取证其实是一门技术活。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围绕捉奸的情况,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结合法院审判时认定证据的三性,我们具体谈谈存在的问题。
一、真实性
对于真实性主要的问题是有些证据不能客观反映事情真相,可能存在篡改、删减的问题。比如当事人陈述隐瞒事实部分真相,伪造信件,PS照片,删减或拼接视频影像资料,伪造聊天记录,复印件模糊不清但又不能提供原件进行比对,证人做虚假陈述。上述情况均不能构成有效的证据。

二、合法性
对于合法性主要的问题是证据收集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来源不合法。有些证据尤其是通过一些社会上的侦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比如跟踪、定位、监听而获得的证据均是无效的。在前不久两高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公民的个人行踪轨迹、通话记录等定性为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获取。而在捉奸取证中常见的就是获取对方的通话记录、通话录音、开房记录、酒店监控,有的甚至可以在经常开房的酒店房间内安装监听、监看器材。还有比如收买证人、酒店工作人员做虚假陈述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关联性
对于关联性主要问题是证据不具有实质性,即不能很好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比如一些暧昧短信、聊天记录,暧昧照片等等,或者证据不能认定真相,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出入酒店的照片、购买名贵礼品的发票等等。对于关联性,重点在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来支持对方出轨的事实。在实际案例中,一方当事人仅凭几条暧昧短信或照片无法让法庭认定对方有出轨的事实。

那么,捉奸取证到底如何做呢?
其实,通过合法的手段要想获得“捉奸在床”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而所谓的捉奸取证更多精力放在床上以外的地方。
第一,可以向房东、物业、邻居、当事人同事等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出轨事实;
第二,可以查看对方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出轨的事实。前提对方手机就在你身边且你可以直接查看,不包括破解手机锁密码。如发现有问题应先截屏再转发到自己手机上,同时加入收藏夹);
第三,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及录像的方式来反应是否出轨事实。该办法只限于在公共场所,比如公园、影院、商场等或在自己家中(在家中安装监控是合法的),事实包括亲热缠绵的动作、举止;
第四,可以通过让对方在婚外情曝光下书写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证据;
第五,可以通过嫖娼事件被查处后获取的警方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可以通过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作出的一些书面处理材料。

       捉奸取证只要围绕上述三性方面进行,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都比较大。有条件的对于获取的证据可以作公证以增强其效力。而在实际取证过程中不要委托社会调查公司,因其本身不具有合法资质,到时不但损失调查费,还要承担证据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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