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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

来源:樊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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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第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民政机关。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也就是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第三,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且意愿真实。第四,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1、子女问题: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2、财产问题:  (1)共同财产的分割;(2)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就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第五,亲自签字办手续。  男女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签字手续,且离婚协议书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委托他人代签。第六,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如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第七,协议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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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樊霞
  • 执业律所: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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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3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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