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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办案实务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26 浏览量: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问题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2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最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一些涉及到互联网信息、金融类公司,很容易触犯该罪名,而且大部分涉案人员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仍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触犯了什么罪名。例如笔者刚刚办理的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一个刚刚成立的互联网公司,通过在百度上搜索一些公司和企业的信息,然后利用该信息与其它公司之间进行信息互换,最后,该公司全体成员都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下面,笔者就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何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邵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某某、康某、王某、陆某某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某某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某某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某某、王某、陆某某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康某、倪某某、王某、陆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某某、王某、陆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韩某某、旷某某、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93日至4日,被告人韩某某、旷某某、韩某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某、耿某某(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5日至6日,被告人韩某某、旷某某、韩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某、卢某某(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被告人韩某、邓某某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某某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某某中转租金、传递密码。被告人韩某某、旷某某、韩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某、李某支付了相关费用。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旷某某、韩、邓某某、李某、陈某某、卢某某、耿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某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7月,被告人夏某某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杜某某、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杜某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201511月至20163月,杜某某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某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杜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杜某龙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丁某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2013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2015年初至20166月,被告人丁某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二千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某光自20155月份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人,到20161月份上调到120/人。2015111日至20166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某光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二千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某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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