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律师

林涵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原告黄XX起诉被告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代理词

来源:林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3
人浏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一审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相关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观点,供法庭参考。

一、程序部分

第一、2016年6月30日,原告以信件方式向被告邮寄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对XX县医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被告收到该《申请书》后,依法派员到XX县医院进行调查,调取原告当年住院的全部病历资料,也向相关医疗人员(林XX、郑XX等人)作了调查笔录,没有发现XX县医院及相关人员存在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事实,原告反映的情况不属实。2016年8月12日,被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了X卫信复字〔2016〕X号文《关于黄XX反映“XX县医院篡改、伪造病历”问题的答复意见》,并送达给原告。2016年8月22日,原告又写给XX县委书记的信访件,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X委[2016]X号批示文,关于原告反映的:XX县医院涂改?、伪造病历资料,要求被告对县医院进行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向省医鉴办提交鉴定病历原件。2016年9月8日,被告依据信访件处理程序作出了X卫信复字〔2016〕X号文《关于黄XX反映“XX县医院涂改?、伪造病历”等问题的答复意见》,该文件也送达了原告。被告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了原告申请和反映的问题,在没有发现XX县医院及相关医疗人员存在篡改、伪造的情况下,不能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款“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年XX县医院对于病历的书写也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篡改、伪造的行为,被告并非不作为,而是XX县医院不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XX县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也已经超过了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原告是2003年8月15日至2003年10月31日在XX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病历于2003年就书写完成了,原告直到2016年6月份才要求被告处理,不管XX县医院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但已经超过行政处罚二年的时效,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原告起诉也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本案中,原告认为早在2003年XX县医院存在涂改?伪造病历,而且原告自己申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出具时间是2015年8月27日,原告如果认为被告存在行政不作为,其应当在知道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直到2016年9月18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6个月的起诉时效,应当驳回其起诉。

二、事实部分

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原告主张XX县医院存在涂改?伪造病历的事实,仅仅依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粤南[2015]文鉴字第XX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该鉴定意见是病历中一部分字迹形成时间晚于2003年8月书写的病历继续单约30个月。但是,作为利害关系人的XX县医院有异议,其对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医院认为原告的病历书写,符合2002年病历书写规范,原告首次对诊疗提出异议是2011年9月8日到华中科技大同济医院后,已经是出院8年后,县医院没有必要在病历形成30个月后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况且,原告从2003年出院到2011年提出质疑的8年时间里,从未向医院和主管医生提出当时的诊疗是否合理,从这点也可以证明医院没有必要篡改、伪造病历。病历中的入院诊断(由林XX书写,入院时形成)和出院诊断(由郑XX书写,出院时形成),病历首页的(出院诊断由林XX书写,病历归档前郑XX补充),病历中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一致,病案归档前,出院诊断就要形成,不可能放空到后期不上,也不必要等后期去补充,诊断明确,当时的诊疗过程是符合疾病的诊疗规范,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由于当时条件有限,出院小结用手写的,其中提供给患者的出院小结是由住院医师林XX书写并签字的,病历存档前由上级医师郑XX手写并签字的(补充了出院小结的部分内容,包括补充了几个摄片号),前后相差75天,两份出院小结主要内容相同,对诊断内容及治疗方法等主要内容均没有改变,仅是片号不对,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不能认为系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

其次,由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基于帮助原告鉴定的基础上,在委托书上盖章作为名义上的委托人,实际上一切的委托事项都是原告自已操作的,鉴定费也是原告自己交的,应当视为原告个人委托。选择该鉴定机构并不是被告和XX县医院共同选择的,所以XX县医院有权不认可该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也有权要求重新鉴定。而且,原告和被告原来共同联系了全国20-30家鉴定机构,均答复根据现有的材料和科技水平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其中两家在接受正式委托后,还书面答复作退案处理。那为何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可以作为结论,对此也是值得质疑的。

再次,退一万步讲,假设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意见是正确的,即病历中一部分字迹形成时间晚于2003年8月书写的病历继续单约30个月。也不能认定医院就是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因为从内容来看,医院主观上并没有想篡改、伪造病历,也不改变原来的诊疗措施或治疗方法、用药项目,仅仅是补充出院诊断内容,可以说是更完善病历,没有改变病历基本内容,不是篡改、伪造病历,对于完善病历材料,符合2002年版的病历书写规范。

综上所述,无论从事实方面来看,XX县医院不存在篡改、伪造病历,还是从法律程序方面来看,被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整个事情进行了调查,并没有证据证实XX县医院有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因此不能对XX县医院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将该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原告,程序合法。因此,原告现在起诉贵院的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代理人:

                                                  

 

以上内容由林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涵律师咨询。
林涵律师
林涵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1442人好评:29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联大厦20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涵
  • 执业律所: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35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联大厦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