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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首付方

来源:康雪崧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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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某与庄佃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王明某在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并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其名下。王明某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在王明某与庄佃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

现王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庄佃某答辩称,王明某应对其予以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房产,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所涉及的房产,是由王明某在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且登记在其名下。然而,在婚后该房贷系由王明某与庄佃某共同偿还。离婚时,由于双方对该财产的分割协议不成,故该房产可归王明某所有,由王明某向庄佃某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及与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

于是判决:王明某补偿庄佃某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

庄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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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康雪崧
  • 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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