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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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李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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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问题:张某与其丈夫王某因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欲离婚,其他财产分割双方没有争议,但是但其丈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占有40%的股份,问对于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何为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从性质上来讲,它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具有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集合形态,它与我们平常所讲的“物权”或“债权”不同又彼此相关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股权的持有与股东身份的存在不可分离,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身份的丧失,股权的受让意味着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占有公司股权的大小,与其“出资额”有直接的关系,”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额”与股权并非同一概念。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就是说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分割。在夫妻离婚时股权转让中,非股权一方要成为功分割股权,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1)双方协商同意转让股权;(2)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3)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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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江华
  • 执业律所: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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