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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股东配偶可否主张撤销?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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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8年,男方同女方结婚,2018年3月,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

男方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20%,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B公司是A公司的大股东,占股80%,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2018年1月4日,男方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男方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1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实缴10万,未缴9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B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2018年4月,男方正式退出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变更为B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B公司向男方汇付了纳税后的实际转款18866元。

2018年7月,女方以男方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背着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股份,属于显失公平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男方和B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在该案审理中,男方认可股权转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主体为股东个人。本案中,男女方虽为夫妻关系,但男方和B公司均系A公司的股东,故其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且不需经得他人同意,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男方和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律规定可撤销的事由,故男方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违法,且男方亦认可该股权转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女方有证据证明该股权转让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男方愿意按照实际市场价格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定。因此,男方和B公司就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女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律师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的股权流转主体为股东个人,其配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股权转让的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包括配偶在内,即对于股权转让,公司法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而夫妻共有的对象应当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权本身,配偶不能依据婚姻法而逾越公司法的规定。

同时,本律师认为,通过对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审计,有证据可以证明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是可以撤销转让或者要求法院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并且可以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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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海花
  • 执业律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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