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辉律师

蔡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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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泰州

擅长: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涉外纠纷,刑事案件

未支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吗

来源:蔡金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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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未支付定金

2016年79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经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王某将其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李某。该合同第三条约定:⑴李某在在签约后一日内向王某支付定金20000元整;⑵王某在收到李某支付的定金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手续。9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754000元整;⑵该房屋交接时间为2016108日,每延迟1日,则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200元;⑶王某于签约之日起积极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及后续相关签约手续。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当天向王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王某积极办理各项手续,但一直没有办理完成提前还贷手续,且未拿到房产证,致使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108日双方交付房屋后,李某承诺再支付20000元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2016108日王某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李某更换了房屋门锁,但王某仍未办理提前还贷手续。2016111日王某撬开涉案房屋并重新挂牌出售,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整。

法院判决:不属于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20000元定金。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某未按约办理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已构成违约。2016111日王某将已经交付的房屋重新挂牌出售,其行为已导致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王某辩称2016108日双方交付房屋后,李某承诺再支付20000元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构成违约一节,因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李某未支付定金的行为导致该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即李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说法:属于违约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王某未按时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关于李某承诺支付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是否构成违约,定金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由于李某未支付定金,该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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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金辉
  • 执业律所: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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