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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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借名买房是否有效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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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名买房是指当地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一部分有购房需求却没有购房资格的人群,通过借用他人名义的方式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的交易行为,在现实中借名买房容易发生较多的法律问题,那么这种借名买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呢,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就分析一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

案情:

2000年10月,北京市大兴区的孙先生家里遇到房屋拆迁,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孙先生享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但是需要其先支付一部分购房款。

因当时孙先生资金紧张,就想放弃购买这套经适房的权利,这时孙先生的舅舅马先生表示,自己愿意出资购买这套房屋,不能放弃这个购房名额。因马先生没有购房资格,这套经适房的产权就登记在了孙先生的名下,之后这套经适房就一直由马先生在居住使用,因为双方是亲属关系,对于此事没有做出任何约定。

该房屋始终登记在孙先生的名下,可马先生认为该房屋属于他自己的财产,要求孙先生协助他将该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孙先生拒绝他的要求,于是马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马先生所有。

判决结果:

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属于国家专属法律管理的不动产,实行实名制的原则,该房屋登记在孙先生的名下,应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孙先生。这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终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孙先生所有,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魏国鹏律师经验支招:

在分析案例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一下什么是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比较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在了解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回到上述的案例,马先生借孙先生知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呢?

在本案中,马先生是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他以孙先生的名义购买该经济适用房,这种行为属于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则的,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而马先生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无效行为,所以本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认定属于孙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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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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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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