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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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何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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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邱女士得知自己所在的公司需招聘员工后,想到机会难得,在未告知妹妹邱某更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即通过一定关系,帮邱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可原来为找不到合适工作而心急如焚的邱某,此时刚刚有了心仪岗位,正在面试之中,只是尚未来得及告诉邱女士。对此,邱某左右为难。
何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人士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8条也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综上可知,未经劳动者本人明确授权而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本人没有约束力。
本案中,邱女士为邱某代签的劳动合同,由于未经劳动者本人明确授权,其效力要视劳动者本人事后在一个月内是否表示接受而定,若邱某接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对该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否则没有约束力。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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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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