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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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修养医疗,患病职工医疗期具体指什么?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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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因病修养医疗

某公司有一名新员工,试用一个月合格后转正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可是才转正上了两个月的班,结果得了红斑狼疮,治疗一直没来上班,期间请假手续只请了三月份的,病假手续不齐全,现在过了3个月医疗期,他基本康复了,医生说不能熬夜,干重活,不能受刺激,不能暴晒,不能太大压力,不能感冒。

该员工想继续回来上班,又不愿意在机房继续操作,想换岗位,到收银室工作。但是公司编制满了,操作员是技术活,人员紧缺,收银室又满员,不能安排他收银。现在他一直没来销假,也没虚假,一直说想回来工作,换岗位,但是单位又不同意,所以一直僵持着。医疗期间,社保公司一直在支付,工资也每月按60%发放的。

律师说法:患病职工医疗期具体指什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规定中“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是对疾病的描述,而并非对医疗期时间的规定。另外,24个月不能痊愈并不一定是24个月都在病休治疗,24个月只是疾病持续的状态,因此不能理解为24个月的医疗期。此种情况下,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仍与其工作时间长短相联系,职工虽有权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否延长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特殊疾病的范围劳动部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如在日常生活中患有抑郁症的职工日益增多,抑郁症也属于一种精神疾病。有些抑郁症职工病情较为轻微,但却很难治愈,此种情况是否应当按照特殊疾病处理则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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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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