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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QQ群/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构成何罪

来源:邓世运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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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嫖信息,在QQ群/微信群中并不少见。笔者近期接触了一起与微信群招嫖有关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因为在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而涉案。利用QQ群/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构成何罪?这是笔者在本文中介绍的问题。

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QQ/微信群招嫖的,既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什么情况下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

在上述司法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曾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进行了解读。该解读指出,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能够查实,行为人也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根据上述权威解读,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于能够查实,行为人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因此,如果只是利用QQ/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的,那么可能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除了发布招嫖信息外,还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那么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就目前司法实践的一些案例看,也支持笔者总结的这个裁判规则:

(一)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的首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越秀区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某在微信上创建和管理了4个由其本人担任群主的微信群,发布信息为群内的卖淫和嫖娼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加入多个介绍卖淫嫖娼微信群,并使用手机微信发布群规则、推广卖淫人员、发布卖淫人员照片等。

越秀区法院判决,郑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             广州市从化区法院(2017)粤0184刑初920号判决

从化区法院查明,被告人丁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区附近,通过微信号XXX,设立微信群发布卖淫信息招嫖信息,多次介绍卖淫人员袁某1、杨某1等人到嫖客指定的宾馆、旅店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并从中收取介绍费,获取非法利益。

从化区法院判决,丁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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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世运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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