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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离婚常见问题

来源:曹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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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执业以来,遇到过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而其中关于离婚方面的咨询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笔者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大量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特将离婚方面的常见问题做一个归纳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一、离婚的方式与条件

1、离婚方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与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并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是指一方愿意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与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而导致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诉讼离婚的限制: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

常见情形有:(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此有一点需要说明:上述情形只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做出判决时的考察依据,并不必然会判决离婚,更不可能导致“自动离婚”的后果。部分咨询者由于对法律不够了解,有时会问出“是不是分居两年以上就自动离婚了?”之类的问题,在此特别说明。当然,除了上述情形之外的原因,也有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二、关于财产问题

1、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法律规定。

2、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是归属个人,不予分割。

3、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那么,除上述个人财产之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准)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但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关于房产问题:

在离婚财产问题中,最常见的就是房产归属及分割问题。在此做一个详细介绍。

1)婚前买房

①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③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④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⑤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⑦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⑧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买房

①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②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存在举证问题);

④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3)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

①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④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⑤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⑥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⑦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⑧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⑨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处理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三、共同债务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就在于该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如果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如果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由举债人个人承担。关于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举证人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据不足,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四、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抚养权归属

原则:有利于子女成长。

(1)哺乳期(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女方。女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随男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法院主要根据子女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情形除外。

2、关于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标准:

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给付: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抚养费期限: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学历教育);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4)抚养费增加: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抚养权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五、损害赔偿问题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上述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不得主张赔偿。

(2)一方有上述行为,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未起诉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上述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上述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5)无过错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离婚一年以后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六、彩礼问题

1、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结婚后离婚,彩礼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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