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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汪震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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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对于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姻法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对于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来处理此事。
(二)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五、财产的处理及子女的抚养
关于同居当事人之间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
(一)同居财产归属
通过以上的讲解,我们了解到同居受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双方一旦发生情变要解除同居关系,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就表现在财产分割上。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处理原则是:
    第一,双方在同居前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第二、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首先,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财产的购置和所得的收入,双方应进行清点、估算列出财产清单。一般情况下,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等按一般共有处理,即可以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第三,对于必须登记的财产,如房屋、汽车等。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该房屋系双方购置,则该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
第四,遗产问题。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因其不具有配偶身份,故不享有配偶继承权。但如符合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属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作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通常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可见,如果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时,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
 
(二)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孩子的抚养,婚姻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方或母方去世后,有合法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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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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