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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来源:关京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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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 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 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首先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去研究:

一、该法院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第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 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合同法》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 即使其他材 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 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 载明其姓名,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 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 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 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 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 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 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 切实际的。

四、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 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五、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 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

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时效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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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关京京
  • 执业律所: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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