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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解读之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姚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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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3月双方登记结婚,201412月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言语争执。2014年底,张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承诺如果张某愿意将孩子交由李某抚养并且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市值558000元)归李某,李某同意给付张某10万元现金并愿意去办离婚手续。2015年初,原、被告双方到房管部门,将房产变更到李某一人名下。事后李某不同意离婚。2015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张某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其中一份证据就是离婚协议,其认为她已配合李某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其同意孩子的抚养权归李某,法院应当以此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李某称不愿意离婚,房子的产权已变更到其一人名下,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不同意双方离婚,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中认定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知识点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两条法律规定针对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原告的主张,分析如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其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法院不能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被告的主张,分析如下: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本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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