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兰律师

姚兰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作为遗产的房屋被拆迁还建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姚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6
人浏览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关于老宅子的原主人去世,由于老人去世时,房子的价值比较低,相关权利人尤其是子女之间没有争夺老宅的意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老宅被划入拆迁范围时,老宅的价值突显,相关权利人就开始争取权利份额,下面就通过一则案例,将这其中的法律知识点予以明晰。


甲、乙、丙三人是兄弟关系,1993年他们的父母相继去世,在某地留有一套老宅两层五间,甲一直居住在老宅内,乙、丙结婚后都搬到外地居住。2009年,老宅被当地政府划入拆迁范围,甲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获得一套拆迁还建房及30000元过渡费,乙、丙得知后,因与甲协商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还建房权益及30000元过渡费。具体分析:
一、本案起诉的案由应当如何定性?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的确定决定了具体法律的适用,如果案由定错,会影响到法律适用,最终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结果。所以,在诉讼案件中,案由的确定是十分关键的。本案老宅原属于甲乙丙三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他们的父母去世后,他们三人都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三人接受对于老宅的继承,老宅属于三人共有,现三人为此财产发生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可按析产案件处理,本案案由应定为“分家析产纠纷”。
二、本案甲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所得的拆迁还建房及30000元过渡费可否作为遗产?
作为遗产的老宅被拆迁,其拆迁利益应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因此,不能说拆迁还建房就是遗产。另外,30000元过渡费是针对居住在老宅里的人搬迁过渡的补贴,不应当作为拆迁利益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
三、拆迁协议中注明的对老宅中的“装饰装修附属物部分”的补偿,继承人可否主张分割?
可以主张。
四、原居住在老宅里的甲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多分?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对老宅进行修缮维护,使老宅增值的”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内容由姚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姚兰律师咨询。
姚兰律师
姚兰律师
帮助过 220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兰
  • 执业律所: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9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