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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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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转让、解除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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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转让、解除


合同的撤销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从而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不是由于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趁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当是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对于合同内容,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当双方所表示的意思不一致而一方产生误解时,才构成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重大误解导致撤销合同,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导致合同的订立,没有这样的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事由,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包含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法律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合同变更之后,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这时,当事人不能依据原有的合同关系履行,而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是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当事人重新达成合意对原合同事项进行变更,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这时未履行合同变更前事项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合同变更仅对变更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部分失去效力。合同变更以前,一方因自己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受合同变更的影响。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让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区分,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履行的承若。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未作出履行承诺的,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做出履行承若的,视为债务人将合同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情势变更的认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至于个案中能够以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条件:

1、情势变更的事实存在。比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法律规定、物价。

2、情势变更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3、情势变更须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4、情势变更后排除一切救济手段而不能。

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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