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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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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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相关问题的法规整理及律师说法

来源:黎建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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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142号)

第二十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帐,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和交纳停放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律师说法:讨论车位费收取,首先应明确该车位是否属于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若存在占用情形,业主大会成立前必须物业企业必须将该费用单独核算列账,用于公共用途;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缴纳该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汽车停放收费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律师说法:停放费的收取标准必须以合同方式协商约定,不能由物业企业单方面决定,收费标准只能在主管部门指导价范围内约定,不得高于标准。

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改)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律师说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率先在全国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通过只售不租的方式剥夺业主选择的权利,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买卖或者租赁车位、车库。开发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地要求业主只售不租。至于租金,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约定。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房屋已交付、且陆续有业主装修入住,业主已经有了长久稳定地居住并有长期停车的客观需求的情况下,物业企业为销售车位只售不租,强制向业主收取临时停车费,该行为不合法律更不合情理。临时停车费只能在经与业主协商约定情况下,向不购买且不租车位的业主或临时停用车位业主以外的使用人(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前提下)收取临时停车费。

业主入住后,物业企业应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明确租金收费标准,为业主合法租赁车位创造条件,而不得出现“只售不租”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律师说法:物业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业主有监督权、质询权。

第三十三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说法:利用物业条件在公共区域内(即业主共有范围)设置广告牌等经营性设施的,需业主同意且收入应用于公共用途,不得私自截留,否则构成财产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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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黎建新
  • 执业律所: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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