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嘉庆律师

钱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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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

来源:钱嘉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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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3年,甲与乙结婚。2014年,甲的弟弟丙为买房,向甲借款10万元。2015年6月,甲乙诉讼离婚,对夫妻双方对外债权予以确认,分割财产时将对丙的10万元债权分割于甲。2016年,甲起诉丙要求其归还该10万元。丙辩称,上述10万以于2015年3月归还给乙,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2015年3月向乙汇款15万元的汇款收据,拟证明其中10万元用于偿还涉案的10万元。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丙向其汇款的15万元中,有10万用于偿还涉案借款。
    上述案列的关键点在于夫妻共同债权是否已经消灭?
    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形成有以下几点要求:一、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要求合法,非法债权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权;三、债权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基础,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此外,形成的表现形式上,有夫妻共同缔结,也有一方缔结,另一方事后予以确认。案例中,债权系一方单独对外缔结,在离婚是另一方予以确认,该笔债权为上述第二种夫妻共同债权。
    关于债的消灭,根据法律规定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等。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约定并不必然为债务人知晓。在债务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债务人向夫妻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债权均告消灭。另一方如有异议,可以依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裁判文书,要求对方返还不应享有的债权标的物。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消灭不要求债务人向夫妻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离婚时夫妻确认的共同债权不可能消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不知情的债务人向任何一方履行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权的消灭。
    结合案例,乙在离婚诉讼中确认了1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权,反推丙尚未履行10万元的还款义务。甲有权要求丙偿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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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山茶花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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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嘉庆
  • 执业律所: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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