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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伤性脑出血行开颅手术,术后病情危重不宜转出ICU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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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之子林某因头部受到撞击被送往x医院医治,入院门诊诊断为脑出血,先后两次行开颅手术。第二次开颅术后第三天转出ICU,其脑损害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尚未达到病人转出ICU标准。2019年1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627.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脑出血,病情危重,ICU

一.引言

头部外伤性脑出血行开颅手术,术后病情危重不宜转出ICU。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刘某某与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0111民初653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原告之子林某因头部受到撞击被送往x医院医治,入院门诊诊断为脑出血,随即转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诊断为1、左顶枕叶脑出血;2、左额颞顶枕部急性硬膜下血肿;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于当日行左额颞部开颅血肿清除+左顶枕部血肿清除+颅内减压术,带气管插管送ICU病房;3月12日,行左侧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3月14日,转入神经外科继续治疗;3月16日,行气管切开术;4月11日,病情危重,心率、呼吸、血压测不出,被宣告临床死亡。

三.裁判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对林某的诊疗行为与林某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等申请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ICU病人转出规定掌握不当,对感染控制不力之过错,与林某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约10%为宜。2019年1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627.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刘某某之子林某因头部摔伤造成意识障碍2+天,加重5小时入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5年4月11日12时35分因死亡出院,实际住院32天。林某由于头部摔伤住院治疗,却在最后一次手术的7天后被确诊为急性肺炎,此后病情急转直下,终因重症肺炎并1型呼吸循环衰竭而亡。查阅医嘱单发现3月26日至3月31日期间未见有抗感染药物,上述说明医方未尽到相应合理诊疗义务,肺部感染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上述事实足以表明被告x医院对原告刘某某之子林某的死亡负有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诉请为盼。

(二)医方辩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相关的诉讼请求。本案已委托相应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进行过错鉴定,结论明确过错参与度为10%,应当结合比例对于没有超过时效的费用进行判决,而且本案事故发在2015年,原告按照2017年标准计算相应费用不合理。

(三)医疗鉴定意见:x医院在对林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对ICU病人转出规定掌握不当,对感染控制不力之过错,与林某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林某系重型颅脑外伤,经2次手术后意识仍未恢复,说明脑功能存在持续重度障碍,长期使用呼吸机及长期卧床,易并发肺部感染,在脑功能未得到根本好转的情况下,控制肺部感染难度较大,最终因脑功能重度障碍并发肺部感染等多器官功能障碍系本例死亡的根本原因,上述医方过错责任参与度建议定为轻微作用。

(四)法院观点:林某开颅术后在ICU进行治疗,3月14日即第二次开颅术后第三天转出ICU,转出时林某持续机械通气、神志昏迷,双瞳仍不等大,光反射消失,四肢肌张力仍高,巴氏征阳性,说明其脑损害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尚未达到病人转出ICU标准,医方虽在病历记录中记载“患者家属商议后强烈要求转入神经外科继续治疗,反复劝说无效,请示彭X副主任医师查看病人后示可予签字转出,后果自负”,上述系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未见医患沟通记录并取得家属签字,上述说明医方未尽到相应合理诊疗义务及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4.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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