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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模板分项工程已完成结算,工程款应予支付并返还保证金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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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x公司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李某高、何某洪。被告李某高、何某洪又将模板工程分包给原告黄某洪、李某生。被告李某高、何某洪与原告黄某洪、李某生进行了建设工程结算,下余工程款220958.4元和保证金40000元,共计260958.4元未付。原告请求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承包协议,无效合同

一.引言

模板分项施工完成,剩余工程款应予支付并返还保证金。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生、黄某洪等与何某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0684民初138号”。

二.基本案情

(一)xx市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建设xx市xxx村x号楼协议书。x公司委托王某运对该项目进行管理。2018年8月10日,x公司的管理人王某运以x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李某高、何某洪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2016年11月17日,被告李某高、何某洪与原告黄某洪、李某生签订模板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原告黄某洪、李某生分包模板分项工程。

(二)2016年11月17日,被告李某高、何某洪收取原告黄某洪、李某生保证金200000元。2018年6月27日,被告李某高、何某洪与原告黄某洪、李某生进行了结算,原告黄某洪、李某生工程款为1518804.40元。此后,被告李某高、何某洪支付原告黄某洪、李某生工程款1297846元,退还保证金160000元,下余工程款220958.4元和保证金40000元,共计260958.4元未付。原告黄某洪、李某生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x公司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李某高、何某洪。被告李某高、何某洪又将模板工程分包给原告黄某洪、李某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被告李某高、何某洪与原告黄某洪、李某生进行了建设工程结算,下余工程款220958.4元和保证金40000元,共计260958.4元未付。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返还保证金。

四.讨论

(一)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具备建设工程的主体资格,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对原告所做的工程工资已经支付完毕,共支付1357846元,已经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付清,不存在任何欠款。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是没完工部分,是对原告打砸闹访造成的损失进行扣减部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参考资料】1.承包人有权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2.合伙经营混凝土搅拌站,合伙人均具有承担给付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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