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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心脏手术后高热未行细菌血培养,致患儿死于多脏器感染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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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患儿为先天性心脏病于2017年于91日至被告医院行心脏手术治疗,医方存在的术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不足,未能早期诊断患儿术后多脏器感染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故根据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某医院对患儿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合计264928.1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先天性心脏病,感染

一.引言

心脏手术后持续高热未行细菌血培养,导致患儿死于多脏器感染。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杜某某钱某某与xx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xxxx民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患儿为先天性心脏病于2017年于91日至被告医院行心脏手术治疗,7日开始发烧体温达39度左右,当天的X光胸片显示双肺少许渗出性病变可能,医生应该能预见到心脏手术后有感染的可能性,但医院没有进行血培养试验,也没作进一步的详细检查,查看是否有感染。8日起体温达到了40多度,医生仍然没有相应治疗,仍然认为是感冒一直拖延,直到病情恶化。9161113分被院方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后经尸检确认患儿是由于术后感染而导致的死亡。

三.裁判结果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对患儿术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抗病毒治疗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诊断嗜血综合症缺乏依据,对此鉴定意见某医院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否定,故根据鉴定意见次要责任的认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某医院对患儿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合计264928.11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院方在术后护理,术后用药,病情观察,术后检查等诊疗方面存在护理不周,用药不当,延误治疗,病情观察不细,病情预见不足,检查不及时不详细等漏诊或误诊的过错和不当,从而导致了患儿的死亡。

(二)医方认为,患儿为先天性心脏病于2017829日入院,入院诊断为,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轻度狭窄、三尖瓣及肺动脉瓣轻度返流。91日实施肺动脉狭窄矫治+房间隔缺损人工材料修补+胸腺左叶切除术,916日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对患儿的入院诊断正确,所行手术适应症明确,手术损伤无不当,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术后予以对症、支持处理符合规范。医方的诊疗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鉴定认为,患儿行心脏手术,术后出现反复发热、多脏器感染,应考虑为患儿自身免疫力低下而出现的术后并发症,其自身疾病是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医方存在的术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不足,未能早期诊断患儿术后多脏器感染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可能延误抢救时机,不除外与患儿死亡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因素。

(四)法院认为,在患儿抗病毒治疗的效果不佳时,只考虑病毒病原检测和痰标本送检、未行血培养以调整治疗方案。患儿于后期出现血象下降、铁蛋白增高、肝脾增大等危重情况时,医方考虑为嗜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缺乏依据,与尸体检验结果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医方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术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不足。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 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3.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疟疾,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患者最终死亡。4.医疗纠纷: 医院鉴别诊断不明确,误将异位甲状腺当做舌根肿物切除。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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