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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后病理是确诊金标准,以确保骨骼恶性肿瘤规范治疗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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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患者右股骨肿瘤行手术治疗,术后病理错误的将骨恶性肿瘤误诊为骨良性肿瘤,导致术后放、化疗延误,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309263.4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骨肉瘤,软骨母细胞瘤,误诊,医疗过错

【基本案情】患者王某因右侧大腿疼痛20余天,加重1天。于2016年1月22日入xx大学xx附属医院骨科就诊,入院CT考虑骨良性肿瘤。于2016年1月28日在全麻下进行股骨肿瘤病灶刮除术+股骨人工骨植骨术+股骨内固定术,术后病理诊断软骨母细胞瘤。后患者因手术处疼痛、肿胀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医院检查住院,病理报告结果均为骨肉瘤。2017年4月28日患者死亡,死亡原因右股骨骨肉瘤术后广泛转移。

【裁判结果】患者因“右侧大腿疼痛20余天,加重1天”在被告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义务。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死因构成中的次要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合计309263.45元。

【讨论】(1)软骨母细胞瘤是良性骨肿瘤,骨肉瘤是恶性骨肿瘤。(2)患者王某肿瘤组织形态复杂多样,既有多边形的成骨细胞,又含有大量的软骨样组织为背景,病理切片显示与软骨母细胞存在交叉,影像学检查又考虑为良性肿瘤可能,故极易造成误诊。(3)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自身所患恶性肿瘤,且该肿瘤恶性程度高、预后差,术后复发率高,不能根治。(4)由于术后病理诊断错误,导致术后放、化疗延误,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该医疗过失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死因构成中的次要因素。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因甲状腺和背部肿物行手术治疗后,患者呈植物人状态。3.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发生吻合口瘘,随后两次手术均未能彻底止血。4.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戴某、王某某等与xx大学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Gxxxx民初xxxx号”。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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