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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疟疾,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患者最终死亡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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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被告XX医学院XX附属医院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疟疾认识不足,未尽到反复多次复查疟原虫的特殊注意义务,致使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本案损害的60%赔偿责任,344006.8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疟疾,注意义务,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前言】疟疾主要是一种被蚊虫叮咬而导致的虫媒病,疟原虫进入人体后在肝脏中繁殖,继而感染并破坏血红细胞,不断繁殖、不断破坏,给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疟疾会在数小时或者几天内造成死亡的现象。早期发现并确诊疟疾,同时给予有效的治疗,是获得较好疗效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未能及时诊断疟疾导致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21222日,患者从非洲务工回国。20121227日,患者因头痛、畏寒、发热到X卫生所就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20121229日,患者以发热、腰病3天未治愈到被告XX医学院XX附属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后经检查,初步诊断:发热原因待查1)流行性出血热;2)败血症。20121230日,被告给予行外周血疟原虫检查,结果显阴性。201312日,被告将患者转入ICU进一步治疗,于201314日复查患者外周血疟原虫显阳性,即行抗疟治疗,修正诊断:1)疟病;2)多脏器功能衰竭。201315233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结果】法院认为,患者死于疟疾、多脏器功能衰竭,与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疟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问诊病史不详细,未尽到反复多次复查疟原虫的特殊注意义务、诊断性抗疟治疗的注意义务及未尽到转诊义务,致使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故被告具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被告对患者患者的诊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本案损害60%344006.80元)的赔偿责任。

【讨论】 患者家属认为,院方未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对患者家属反复提示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院方未进行疟疾病治疗性诊断,院方严重违反了传染病诊疗核心制度的会诊及转诊制度,未能及时组织院内外传染科专家会诊及转诊,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鉴定意见认为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在裁判时,也充分考虑到患者所患疟疾病情进展快,入院时已经病危,短时间内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成功率低,患者的死亡后果,其自身疾病亦有原因。最终判决被告医院承担原告损失的60%是恰当的。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以案释法:已提示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气手术,属时机选择错误。3.涉医刑事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医疗纠纷:医院应规范诊断,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医疗和精神损害。

【作者说明】原始资料来源于“黄某某、钟某某1、钟某某2、钟某某3XX医学院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章民三初字第XX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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