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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拆迁人未履行协议内容构成违约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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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XXXX局居民小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约应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共计44192.25元,并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继续发放至安置为止。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履行义务,行政诉讼

【前言】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11年,被告XXXXXX局受被告XX市人民政府指派,征收XXXX局居民小区住宅楼。2012425日,原告与被告XXXXXX局签订《XXXX局居民小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临时安置费暂时按10/㎡发放。2012715日,按新的标准15/㎡发放。协议中明确安置时间自二期工程开工之日起两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108日,超过过渡期两年多,应加倍发放安置费,以30/㎡发放,直到安置为止。现被告无故停发临时安置费,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结果】 被告XX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为本案适格被告。被告XXXXXX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与原告周某某签订的《XXXX局居民小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约定被告XXXXXX局应当在涉案工程开工两年内向原告安置房屋,否则临时安置费要按标准加一倍发放至安置为止。涉案工程于2013315日开工,则2015315日两年安置期满,但二被告至今未安置,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共计44192.25元,并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继续发放至安置为止。

【讨论】 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安置房屋不能按期交工及拖欠搬迁安置费用系案外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导致,应由实际违约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同时可以向案外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致谢】 本文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纠纷的解决起到借鉴作用。

【参考资料】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2.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已被出让,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该房屋楼也有征收的必要。3.被拆迁人领取补偿安置款之前就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4.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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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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