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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不能以预征土地名义,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即征占宅基地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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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被告以预征土地名义,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即将涉案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属未批先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征占原告宅基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违法。

【关键词】 征收拆迁,预征土地,审批手续,未批先征,确认违法

【前言】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中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先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XX经开区管委会以《关于新火车站片区(开二号路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依据,于2016年11月17日将原告位于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镇XX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并征占了原告的宅基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征收原告宅基地的征收土地批复,被告答复称没有征收土地批复,且拒绝提供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批复文件。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取得XX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没有经过XX市人民政府和XX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征收,征占原告宅基地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征收原告宅基地行为违法。

【结果】 XX经开区管委会系XX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本案应以XX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本案原告诉请撤销的房屋征收公告,系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依程序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故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应予撤销,但因本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涉及新火车站建设项目,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判决确认违法。

【讨论】 涉案土地原系集体土地,从XX经开区管委会对涉案土地作出的一系列相关行政行为来看,其将涉案土地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已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并非预征,而是实际征收。本案中,XX经开区管委会以预征土地名义,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即将涉案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属未批先征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致谢】 本文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纠纷的解决起到借鉴作用。

【参考资料】 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2.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3.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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