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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合同,对拆迁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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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杨某某长期未依法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安置,原告杨某某有权要求被告依照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其房屋补偿价款。因被告的拆迁行为给原告杨某某的经营造成了损失,亦应赔偿。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杨某某房屋补偿款4200100元;停产停业损失857600元。

关键词 征收拆迁,行政协议,补偿协议,合同,法律约束力

前言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社会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性质兼具行政管理和合同的属性。《拆迁安置协议》就是政府和被征收户就房屋的征收和安置补偿通过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行政协议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11年,被告XX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XXXX东片区"城中村"进行改造征地拆迁,原告杨某某位于XX县南X十字路口XX门面在征收拆迁范围。201133XX县国土资源局、XXX街道办事处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两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原告于2011430前自行完成全部搬迁,由被告统一在原址修建安置用房,并承诺将原告一处门面房原面积为80.44平方米,折算后返还64.32平方米门面房,另外一处门面房原面积为352.701平方米,折算后返还317.4309平方米门面房。因该拆迁地至今尚未规划建设,被告无法履行安置协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结果 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杨某某长期未依法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现在房价明显上涨,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杨某某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原告杨某某有权要求被告依照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其房屋补偿价款。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认证、质证,确认其与就近地段中的被征收人苏某某的营业房方位基本在相同地段,楼房价位每平方米为9760元。因被告的拆迁行为给原告杨某某的经营造成了损失,且该损失也实际存在,对该项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多次提出该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每间每月1600元,要求按照拆迁前营业损失进行补偿,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杨某某房屋补偿款4200100元;停产停业损失857600元。

讨论 被告与原告杨某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两份《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提供安置用房,构成违约。庭审中被告要求两年后给原告杨某某提供安置用房,自2011年房屋被拆除,原告杨某某得不到及时公平合理安置,是因该拆迁地至今尚未规划建设,被告是否能完成承诺不可预见,原告杨某某配合政府工作,将房屋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及再扩大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请求货币补偿本院应予支持。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资料 1. Z042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2.Z057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3. Z064 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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