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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右肾切除手术时,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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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案例】罗某医疗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云2822刑初XXXYLSGZ1002

【基本案情】 2016年310日,被害人李某交通事故后被救护车紧急送往XX县中医院外科急救,会诊后诊断为,右肾严重挫裂伤并巨大血肿,立即手术进行右肾探查止血治疗。主刀医生被告人罗某切开后见右肾周围大量血肿、肾脏轮廓模糊、出血凶猛、视野不清,伸手探查发现右肾断裂无法修补,被告人罗某决定做右肾切除手术。切除前,做肾脏分离、结扎动静脉,在肾脏分离过程中发现右肾畸形。被告人罗某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李某畸形肾脏全部切除,同时在手术切除肾脏前未再次告知患方。被害人李某于31116时许,转院至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发现双肾缺失。

鉴定意见】李某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XX县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双肾缺失、尿毒症期”为重伤一级,被害人李某双肾缺失的致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对患者进行右肾探查手术的过程中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被害人李某畸形肾脏全部切除,同时在手术切除肾脏时未告知患方,存在过失。上述诊疗行为与被害人肾脏完全缺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被害人肾脏完全缺失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医疗事故罪。XX县中医医院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实际支付被害人92.45万元费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被告人罗某作为XX县中医院的注册医师,其注册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其并未取得外科专业的医师资格,其不得从事外科专业执业活动,被告人罗某虽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但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某在手术中见受伤部位出血凶猛,视野不清,右肾断裂创面出血多,难以止血,无法行修补,给予行右肾切除,由于被告人罗某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李某畸形肾脏(马蹄肾)全部切除,存在过失,被告人罗某的上述过失与李某肾脏完全缺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罗某的上述过失对李某肾脏完全缺失负有主要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阅读】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ZYM6302作为医院科室主任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ZFW001. 明知是医院院长贿赂款156.5万元仍然帮其窝藏、保管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作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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