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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误导产妇错误选择分娩方式导致新生儿脑瘫医院赔偿116余万元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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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胎儿分娩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医院接受相应的医疗服务的目的在于降低或避免风险。 分娩方式有多种选择,在分娩方式选择的知情告知中,医院仅告知了阴道分娩的风险,但没有列举医院所建议的分娩方式特有的缺点或风险,存在风险告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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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法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对知情同意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表明医疗知情同意在当前医疗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尊重患者权利】尊重患者权利、人性化的医患沟通、知情同意,可以化解医患误解和矛盾。在当今的医疗活动中,医疗告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告知患者的病情现状及变化趋势、采取的诊治措施及理由、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等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家属,详细解答病人及家属的疑惑,努力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案例李某与温州XX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027

【基本案情】2012年1216日上午,原告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进入被告XX妇产医院待产,采用水中分娩方式进行生产,XX妇产医院让张某在《产科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Ⅰ》、《水中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产时记录:12174时出现规律宫缩,835分人工破膜,胎儿即李某10时娩出,第一产程55分、第二产程55分、第三产程10分,娩出胎位ROA,诊断为顺产、足月新生儿、新生儿重度窒息。

【损害结果】李某出生后予以心肺复苏、吸痰、吸氧,纳洛酮肌注、碳酸氢钠针脐部用药,携氧下急转至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期间XX妇产医院邀请外院专家对李某进行病情会诊。李某于2013515日入住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性瘫痪。

医疗鉴定温州医学会于20141110日作出温州医鉴[2014]033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一、医方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二、医疗过错与患者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三、损害后果为二级乙等。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浙江医鉴[2016]5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为:XX妇产医院在本案医疗损害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本人选择不同于传统的分娩方式,应当预知可能面临的风险,而且张某作为高龄产妇,本身生产的风险存在增加可能,XX妇产医院没有就此专门进行风险分析、制订应急预案,准备工作明显不到位。XX妇产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已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分娩的自然风险,李某的致残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可能性,XX妇产医院应在本案医疗损害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李某损失的8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李某的合理损失为1098462.32元。其中XX妇产医院应赔付李某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损失的80%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7769.86元。

【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XX妇产医院主张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主张XX妇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并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浙江医鉴[2016]5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具有证据效力。结合该份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XX妇产医院应在本案医疗损害事件中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有误,应予更正。

【二审判决结果李某的合理损失为1441921.25元。其中XX妇产医院应赔偿李某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损失的8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2537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水中分娩作为一种尚未普及的新型分娩方式,其特有的优势和风险一定程度上有别于传统的分娩方式,故孕妇在选择是否水中分娩前,医院应对孕妇进行必要的检查、筛选与评估,并向孕妇充分告知水中分娩的风险,以保障孕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张某从未接受过医学知识教育,从未从事相关工作,对医学风险的判断只能依靠XX妇产医院的充分告知。而XX妇产医院只告知水中分娩的优点,并未就水中分娩相较于传统分娩的风险进行告知,张某无法预见水中分娩的风险。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ZGF12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ZGF23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23号:医疗鉴定结果争议// ZGF01(下)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01号(下):孕妇产前检查医疗风险//HQF1003. 医院应尽告知义务 使产妇享有医疗知情权和决定自然分娩或剖宫产手术的选择权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YZJA9081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1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政策解读。//HQF1004. 家属多次要求行剖宫产 均被医院以未达到剖宫产指征为由拒绝 导致新生儿死亡(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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