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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多次要求行剖宫产均被医院以未达到剖宫产指征为由拒绝导致新生儿死亡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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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发现胎膜早破孕妇入院当晚未告知其具有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告知新生儿父母关于分娩方式的选择,违反了医疗常规中的预见义务和告知义务,使新生儿丧失了前期回避损害的机会,故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损害。全文共计1294个字,阅读约需5分钟。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X 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例 X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增多,未成年人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增多趋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孩子患病无疑是一件大事,医疗损害对未成年患儿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而且因未成年人引发的医疗纠纷表现出来的医患矛盾更加激烈。因此,需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疗告知的问题】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存在多种问题,如对病情的告知不足,侵犯患者的知情权;未告知患者本人存在的高危因素对本次治疗的影响,导致患者对治疗的期望值过高;未告知诊疗方案带来的获益和相关风险,侵犯患者的最终决定权;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及与既定治疗方案的比较,侵犯患者的选择权。

医疗告知的重要性】为规避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应格外重视医疗告知的重要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应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主体身份平等、自愿、利益均衡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林某某与安吉县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湖安民初字第552

争议焦点】新生儿出生在发病机理上本身具有不确定的特殊情形下,且XX医院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未明确告知患者保存新生儿尸体用于事后鉴定,在诉讼中再要求患方必须提供较为确定的因果关系存在不符合法律上正义的要求。

【基本案情】毛某某怀孕,预产期为2014611日。2014526195分,毛某某在家中发现有羊水流出,被家属送至XX医院急诊,因羊水始终在外流,同时考虑到毛某某年龄偏大,家属多次向医生要求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被拒绝。基于信任XX医院的专业知识,只得服从医生的安排,次日上午930分开始给毛某某挂点滴、吸氧,期间,林某某、毛某某向医生再次要求立即进行剖腹产,仍被拒绝。1046分,孕妇产道立即开始出血,医生急忙叫家属喊其他人来帮忙,并赶紧手术”,二十余分钟后的1115分,毛某某才被送至手术室。1122分,原告毛某某产下一女性活婴,生3150克,APgar's评分1-1-2/1-5-10分钟。

【损害结果】约半小时后,医生告知林某某婴儿已死亡,死亡原因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是“脐带脱垂致新生儿重度窒息”。

【诉讼请求】XX医院赔偿各项损失938959元。

医疗鉴定湖州市医学会对医疗损害事宜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专家分析意见为:1.XX医院在本案中存在胎膜早破孕妇入院当晚无病情告知及分娩方式选择告知存在医疗过错;2.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因尸检未做,无法判断。

法院认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定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当事人能够证明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可。新生儿死亡原因极为复杂,未作尸体检查情况下,仅有的相关病历材料确实无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但是鉴定意见中也指出脐带脱垂是新生儿严重窒息、死亡的可能原因。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是导致脐带脱垂的原因,而是未有效避免或预见脐带脱垂所带来的风险及告知家属的选择权,从而降低了避免新生儿死亡的概率。综合衡量上述情形,本院酌情确定由XX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即25%的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判决安吉县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毛某某各项物质损失208136.5元、精神抚慰金12500元,合计220636.5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根据阴道检查和急诊剖宫产所见,产妇在临产时发生胎儿脐带脱垂,脐带脱垂是新生儿严重窒息、死亡的可能原因。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医院作为专业医疗单位,在孕妇出现破膜、出羊水及家属再三请求立即生产的情况下,以未达到刨宫产指征为由推脱、延误手术时间,致使孕妇体内羊水流失过多、胎儿生存环境恶劣,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最终导致胎儿死亡。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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