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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无视国家法律在医院药品和设备采购中为他人提供方便并收受贿赂63万元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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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医刑事案例X 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导读】以医务人员为主体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涉及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等经济类犯罪,另一类是涉及侵害病人人身健康权利的医疗事故罪等。本案例为受贿罪,共计1739个字,全文阅读约需4-6分钟。

受贿情形】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务系统职务犯罪】医院在基建工程、大宗设备采购中,私下找利益关系方承接,或在制定标书时,列出排他性的技术条款,促成关系单位中标,然后个人收受回扣

购销矛盾】随着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矛盾日益突出,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业务能力较强的医生等关键人员成为药品及医疗设备营销商的“主攻”对象。


案例申某亮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7刑初2号//(2018) 医疗案例 (20)涉医刑事责任 第043

【基本案情】被告人申某亮在担任江门市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在某医院采购冯某(另案处理)代理的药品提供帮助,在某医院采购江某(另案处理)所在公司代理的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提供帮助,为李某1(另案处理)代理的药品进入某医院的采购名单及后续销售提供帮助;并先后于2010年至2016年期间收取冯某的行贿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于2010年收取江某的行贿款人民币15万元,2009年至2017年期间收取李某1的行贿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申某亮非法收受他人款项合计人民币63万元。

【辩护意见】在办案部门尚未掌握其涉案李某1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申某亮主动如实供述了本案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申某亮退赃人民币146.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某亮的家属代其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亮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亮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申某亮能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收受李某1贿赂款18万元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收受涉案贿赂的同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亮能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数额、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申某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扣押机关扣押被告人申某亮的赃款人民币63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机关扣押的剩余人民币83.5万元和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医院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医疗人员肩负着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神圣职责。医疗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医疗信任危机,为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贪污、受贿、“回扣”等腐败活动,除其自身原因外也还有社会和行业的客观因素。须积极探索医疗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展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经。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延伸阅读】ZFW00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侵吞国家财产构成贪污罪/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ZFW002. 利用职务便利 虚构虚假病历 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 数额较大 构成贪污罪/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XF1024在甲肝疫苗、乙肝疫苗、流感疫苗等销售中给予三名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数额较大构成行贿罪。//XF1025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使假狂犬疫苗进入辖区内多个卫生院并使用 构成玩忽职守罪。//XF1021预防接种门诊科科长擅自从无资质处购买疫苗给辖区内适龄儿童非法接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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